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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厂名、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厨具 滨州博兴公开曝光七起行政处罚案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3    点击数:

1月11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1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中博兴县7家单位被处罚。

详情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泽丰涂料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滨州市泽丰涂料有限公司冒用“博兴县金得源涂料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生产经营彩板涂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规定责令停止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彩板涂料;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罚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顺通旺达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厨具

北京顺通旺达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据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饼铛2台;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兴县安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博兴县安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兴县驰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博兴县驰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州双安机动车检测检测有限公司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滨州双安机动车检测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博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博兴县博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滨州京博检测有限公司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滨洲京博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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