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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1    点击数:

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滨州市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专利创造,主要针对国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二)专利运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等项目资助;

(三)专利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奖的奖励;

(四)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外授权专利资助。国外授权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优先资助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授权专利。

(二)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对纳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计划且通过验收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30%,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承担70%。

(三)实施滨州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围绕核心专利技术开展战略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1.已具有5件以上外围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5件以上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不低于4件的,最高补助10万元;

2.已具有10件以上外围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10件以上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不低于8件的,最高补助20万元;

3.已具有15件以上外围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15件以上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不低于12件的,最高补助30万元。

对列入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被认定为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奖励经费。

(四)专利奖奖励。对市重大专利奖,给予20万元奖励;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滨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出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贷款发生的利息在企业还完贷款本息后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金额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同一家企业每年度内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

(六)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项目评审情况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及奖励为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第九条 本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总体预算绩效管理和拨付资金等。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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